By-Law / 組織章程
《 會 章 》
【 2023年12月6日修訂版 】
第一章 總則
1. 南加州台美急難救助協會資訊:
(1). 中文會名:南加州台美急難救助協會 (以下稱「本會」)
(2). 英文會名:Southern California Taiwanese American Emergency Assistance Association
(3). 英文簡稱:SCTAEAA
(4). 官網網址:SCTAEAA.org
(5). 電郵地址:SCTAEAA @gmail.com
2. 本會為一非營利社團。美國國稅局之IRS 501(c)(3) status正在申請中。
3. 成立日期:本會成立於2023年12月6日。
4. 會計年度: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5. 會址:本會以現任會長指定之地址為年度會址。
6. 宗旨:
(1). 結合僑界人力與資源,於中華民國居美僑民、旅美訪客、留美學生,在美國遭遇緊急危難事件時,提供必要與即時之關懷與救助。
(2). 協助配合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強化僑務服務能量。
(3). 協助配合中華民國與美國主流人士交流互動,增進台美友誼,提升中華民國國際能見度。
(4). 促進海內外國人交流互動,塑型僑務正面形象。
第二章 會員
1. 本會會員分為:
(1) 個人年度會員、
(2) 個人永久會員、及
(3) 非個人永久會員。
2. 會員資格:
(1). 個人年度會員及個人永久會員:
(A). 認同本會宗旨,定居於南加州,支持美國及中華民國,屆滿法定年齡,品德操守優異,無犯罪紀錄之居美僑民。
(B). 個人年度會員每年需繳清年度會員會費。
若未繳清年度會員會費,會員資格自動被本會取消。
(C). 個人永久會員需繳清個人永久會員會費。
(2). 非個人永久會員:
(A). 認同本會宗旨,設立於南加州,支持美國及中華民國,無犯罪紀錄,無壞財務紀錄之社團組織、公司行號或基金會(以下統稱「團體」)得申請加入本會,作為非個人永久會員。
(B). 各團體不得重複申請加入本會。每一團體只有一個非個人永久會員名額。
(C). 須繳清非個人永久會員會費。
(D). 非個人永久會員所代表之團體得指定委派一名代表人行使會章明定之權利及義務。
(E). 非個人永久會員代表人之異動,得由該團體以書面通知本會欲委派新人,得到本會同意後,使得變更之。
(F). 非個人永久會員及所委派之代表人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G). 非個人永久會員代表人若擔任行政職務,當喪失其代表人身份時,其所任職務自動喪失。
3. 會費:
(1). 個人永久會員會費: 一次付清 USD $1,000。
(2). 非個人永久會員會費:一次付清 USD $1,000。
(3). 個人年度會員會費: 每年付清 USD $100。
- 個人年度會員繳交年費之時間點:
(A). 8月31日(含)前:
繳交之年費為該會員付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年費。
(B). 9月1日(含)後:
繳交之年費為該會員付至次年12月31日止之年費。
(4). 已繳交之會費不得退費。
4. 入會申請:
(1). 申請入會者經由二位現任理事簽名推薦,填寫遞交《入會申請書》,得申請加入本會。
(2). 理事會下屬之會員資格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申請入會者是否符合會員資格。
(3). 經由 會員資格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呈交理事會表決。
(4). 理事會表決方式:以不記名方式進行,現場投票,現場開票。
(5). 經由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之理事會或臨時理事會議,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正式通過。
(6). 理事會正式表決後,由會員資格審核委員會召集人負責通知申請入會者表決結果。
(7). 若理事會表決通過,會員資格審核委員會召集人負責通知申請入會者繳交會費。繳清會費後,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5. 會員權利:參與急難救助工作及活動、出席會員大會、工作會議、等相關事務。
6. 會員義務:遵守本會章程、繳交會費、執行理事會決議。
7.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決議,或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本會名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予以勸告或除名等處分。
8. 會員除名需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三章 會員大會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2. 本會設會長一位、副會長三位、秘書長一位、財務長一位,為任務執行職位。
3. 本會會員於每年年末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開會日期不得晚於11月30日(含)。
4. 會員大會中,會長向會員報告今年已完成及正在進行之各項事宜及活動。
5. 在會員大會時,會員選出依據 [ 第五章 理事 / 1. 理事總人數 ]規定之人數之理事,成立本會之理事會。
第四章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代表會員大會執行決策,為工作及會務之決議及執行機構。
2. 理事會職責:
(2). 監督本會一切財務及行政。
(3). 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
(4). 同意秘書長、財務長人選。
(5). 同意副秘書長、副財務長人選 (若有)。
(6). 召開定期及臨時理事會議。
(7). 決定會費。
(8). 修定會章
3. 定期及臨時理事會議:
(1). 定期理事會議:
(A). 每年召開年初理事會、年中理事會及年末理事會,共三次理事會議。
(B). 年末理事會於年末召開之會員大會結束後接著召開。年末理事會由當選次年理事者組成。
(2). 臨時理事會議:若有必要,會長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3). 會議時間、地點及相關文件,得由秘書長代表會長,以電郵或書面通知全體理事。
(4). 法定人數:
(A). 理事會須有過半數有投票權之理事出席,使得開會。
(B). 提案表決之法定人數:
除會章另有規定外,任何提案須由理事會過半數有投票權之理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贊成,使得通過。
第五章 理事
1. 理事總人數:本會會員於年末舉行之會員大會中,互選出15至35位會員,擔任次年理事。
2. 理事任期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任期一年。
3. 理事連選得連任。
4. 理事之責任與義務:
(1). 出席會議、行使理事具備之職權。
(2). 有選舉,被選舉,提議,表決及罷免等權力。
(3). 得參與急難救助及關懷工作或活動。
(4). 有繳交年度理事職務捐等相關義務。
(5). 本會會員及理事皆為無給職志工。
(6). 任何會員或理事不得以本會名義從事與會務無關之商業行為。
第六章 理事選舉
1. 參選理事資格:
(1). 須為本會個人永久會員至少一年。
(2). 個人年度會員及非個人永久會員不得參選。
2. 參選理事報名:
於會員大會至少一個月前,有意願且符合參選理事資格之永久會員,取得兩位會員連署,及兩位會員附議,得向提名委員會報名參選次年理事。
3. 理事選舉日期:年末舉行之會員大會。
4. 參選人本人必須出席會員大會。若參選人未出席會員大會,視同棄權。
5. 理事選舉接受委託代理 (Proxies are accepted):
(1). 若會員本人無法出席會員大會投票時,得委托一位會員代理投票。
(2). 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只得接受一位會員委托代理投票。
6. 可舉行投票之法定人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總數及委託代理總數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使得投票。
7. 選舉方式:以不記名票選方式進行,現場投票,現場開票。
8. 當選辦法:
(1). 得票最高者當選為次年理事。
(2). 票數相同,現場重選。
第七章 會長、副會長
1. 會長:
(1). 會長為理事會主席,召開理事會。
(2).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執行會務,主持一切會議,綜理日常會務,向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負責。
(3). 會長任期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任期一年。
(4). 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5). 本會會長終生擔任本會會長之總任期最多兩任。
(6). 會長缺席時,由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第三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代理行使會長職權 (依此順序代理)。
(7) 本會若需要舉辦任何重大活動,會長須在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之理事會或臨時理事會議中提議,經由二位理事連署附議,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生效。
(8). 即將卸任之現任會長應於12月31日前,與次年會長完成交接所有屬於本會之資產及文件。
(8). 交接時,至少需有四位理事在場見證。
(9). 卸任會長:
(A). 卸任會長為已完成會長任期之前會長。
(B). 卸任會長得參選次年理事。
(C). 卸任會長若當選成為理事,有投票權。
(D). 卸任會長若不參加理事選舉,或參加理事選舉而未當選成為理事,無投票權。
(E). 非理事之卸任會長,繳清名譽會長職務捐後,獲得本會之「名譽會長」榮銜。
(F). 非理事之卸任會長,未繳清名譽會長職務捐,視為本會之「前會長」。
(G). 若停繳名譽會長職務捐,則喪失「名譽會長」榮銜,成為本會之「前會長」。
(H). 若「前會長」欲再度獲得「名譽會長」榮銜,須補齊過去數年未繳交之名譽會長職務捐。
2. 副會長:
(1). 三位副會長共同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2). 三位副會長負責之會務由會長指定及分配。
(3). 會長缺席時,得代行會長職權。
(4). 代理順序參見以上之[ 第七章 會長、副會長 / 1. 會長: / (6) 會長缺席 ]條款。
(5). 副會長任期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任期一年。
(6). 副會長連選得連任。
第八章 會長、副會長選舉
1. 會長、副會長參選資格:
(1). 須為永久會員。
(2). 須為本會現任理事。
(3). 須於年末舉行之會員大會中,當選為次年理事。
(4). 擔任本會理事至少一年者得參選副會長。
(5). 本會現任或曾任副會長者得參選會長。
(6). 曾任本會會長而未滿會長總任期限制者得參選會長。
參見以上之[ 第七章 會長、副會長 / 1. 會長: / (5) 會長總任期 ]條款。
(7). 須出席每年三次理事會至少二次。
若有個人或家庭特殊狀況,得以請假。
(8). 已向提名委員會報名參選次年會長或副會長,但未當選為次年理事者,自動棄權,不得參選。提名委員會得於投票前當場徵求有資格及有意願者參選。
2. 參選報名:
(1). 於年末理事會至少一個月前,有資格及有意願參選次年會長、副會長之現任理事,取得兩位現任理事連署,及兩位現任理事附議,得向提名委員會報名參選次年會長或副會長。
請參閱 [ 第八章 會長、副會長選舉 / 1. 會長、副會長參選資格 ]條款。
(2). 候選人號次以中文姓名筆畫多寡上升(ascending)排序。
(3). 現場參選報名 (又稱Floor提名):
(A). 於會長、副會長投票前,提名委員會現場洽詢有無現場報名參選者。
(B). 有意願參選次年會長、副會長,而尚未向提名委員會報名參選之次年理事,得現場取得兩位次年理事口頭連署,及兩位次年理事口頭附議,現場向提名委員會報名參選次年會長或副會長。
(C). 方參加會長選舉而未當選會長者,亦得現場報名參加副會長選舉。
(D). 現場報名參選者之候選人號次由現有最大號次增加一號起始,依照現場報名順序上升排序。
3. 選舉辦法:
(1). 選舉日期:由會員大會投票產生之次年理事所組成之年末理事會。
(2). 於次年理事當選者中,互選出:一位次年會長、三位次年副會長。
(3). 唯有當選次年理事者才有投票權選舉次年會長、副會長。
現任理事,若未當選成為次年理事,無投票權。
(4). 可舉行投票之法定人數: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之次年理事出席投票。
(5). 選舉流程:先舉行次年會長選舉。
次年會長選舉完成後,立即舉行次年副會長選舉。
(6). 選舉方式:以不記名票選方式進行,現場投票,現場開票。
(7). 會長、副會長選舉不接受委託代理 (Proxies are not accepted)。
(8). 會長、副會長參選者本人必須出席會員大會及年末理事會。
參選者不在現場,視同棄權。
(9). 理事本人必須出席會員大會及年末理事會,使得有投票權。
理事不在現場,視同棄權。
4. 會長選舉:
(1). 每位有投票權之理事,只能投一票。
(2). 選票上只可圈選一位。
- 若不圈選,代表棄權,該票作廢。
- 若選票上圈選超過一位,該票作廢。
(3). 得票最高者當選為次年會長。
(4). 若得最高票數且票數相同者超過一位時,該參選者們得參加會長重選。
其餘參選人不得參加會長重選。
5. 副會長選舉:
(1). 每位有投票權之理事,只能投一票
(2). 選票上可圈選一位至三位。
- 若不圈選,代表棄權,該票作廢。
- 若選票上圈選超過三位,該票作廢。
(3). 以得票票數決定當選職務:
- 得票最高者當選為第一副會長 (簡稱一副)
- 第二高票者當選為第二副會長 (簡稱二副)
- 第三高票者當選為第三副會長 (簡稱三副)。
(4). 若三位最高票數得票者無相同得票數,該三位參選者當選副會長。
副會長選舉完成。
(5). 若有得票數相同時:
(A). 若最高票數得票且得票數相同者有三位,該三位參選者重選副會長。
其餘參選人不得參加重選。
(B). 若最高票數得票者只有一位,該參選者當選第一副會長。
第一副會長選舉完成。
(C). 若最高票數得票者只有一位,第二高票數得票者只有一位,該二位參選者當選第一副會長及第二副會長。
第一副會長及第二副會長選舉完成。
(D). 若得最高票數且票數相同者有二位,該二位參選者現場即時單獨舉行第一副會長及第二副會長選舉。
其餘參選人不得參加第一副會長及第二副會長重選。
(E). 若得最高票數且票數相同者有二位,第二高票數得票者只有一位,該第二高票數得票者當選第三副會長。
第三副會長選舉完成。
(F). 若得最高票數且票數相同者有二位,得第二高票數且票數相同者超過一位,該得第二高票數參選者們重選第三副會長。
其餘參選人不得參加第三副會長重選。
第九章 內閣
1. 內閣 (又稱幹部、團隊):
當選次年會長之候任會長得委任當選次年理事者擔任次年之內閣職務。
該委任職務須經由次年理事組成之次年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2. 秘書長:
(1). 候任會長須委任一位當選次年理事者擔任次年之秘書長。
(2). 候任會長得委任一至二位當選次年理事者擔任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
(3).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任期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任期一年。
(4).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若獲續聘,得連任。
(5). 秘書長職責:
(A). 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各項決議案。
(B). 協調及聯繫會員,處理經常會務。
(C). 代表會長發出會務通知給所有會員及理事。
(D). 保管本會重要文件。
3. 財務長:
(1). 候任會長須委任一位當選次年理事者擔任次年之財務長。
(2). 候任會長得委任一位當選次年理事者擔任副財務長,協助財務長。
(3). 財務長及副財務長任期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任期一年。
(4). 財務長及副財務長若獲續聘,得連任。
(5). 財務長職責:
(A). 負責徵收會費及各項活動經費,為本會所有資金的監管人,保管會內所有財物。
(B). 於銀行開立本會之支票帳戶。
(C). 在會長同意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後,開具支票支付會務所需之開銷。
(D). 於每年三次理事會議時,向理事會提出財務報告。
(E). 與聘請之會計師合作,處理本會之稅務。
4. 會長依會務之需求得成立委員會及委任會長團隊:
(1). 委員會及會長團隊:公關秘書、聯絡秘書、急難專案委員會、急難救助金審核委員會、關懷組組員、活動組組員、網絡秘書、文書組組員、總務組組員、或其他小組,等等。
(2). 團隊幹部任期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任期一年。
(3). 團隊幹部若獲續聘,得連任。
5. 財務稽核:
(1). 年末理事會時,由當選次年理事互選,產生一位次年財務稽核。
(2). 財務稽核任期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任期一年。
(3). 財務稽核連選得連任。
(4). 財務稽核職責:
(B). 於年初理事會及年中理事會中,向理事報告財務稽核結果。
(C). 於年末舉行之會員大會中,向會員報告財務稽核結果。
6. 榮譽顧問:
(1). 會長得聘請社區領導作為本會榮譽顧問,提供諮詢意見,輔助會長及本會。
(2). 榮譽顧問任期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任期一年。
(3). 榮譽顧問若獲續聘,得連任。
(4). 受聘之榮譽顧問每年須繳清該年之全額職務捐。
請參見 [ 第十章 經費及財政管理 / 3. 職務捐 / (C) 職務捐全額繳清 ]條款。
7. 提名委員會/會員資格審核委員會:
(1). 提名委員兼任會員資格審核委員。
(2). 提名委員會/會員資格審核委員會由七位委員組成。
(3). 提名委員/會員資格審核委員之產生:
(A). 會長及三位副會長為四位當然委員。
(B). 於年末理事會中,次年理事互選,產生三位委員。
(C). 七位提名委員互選,選出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4). 提名委員任期:
(A). 四位當然委員之任期與會長及三位副會長任期相同。
(B). 三位非當然委員之任期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任期一年。
(C). 提名委員連選得連任。
(5). 職責:
(A). 提名委員會:負責會員及理事參選或擔任本會各項職務之資格審核。
(B). 會員資格審核委員會:負責對欲加入本會成為會員者之入會申請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章 經費及財政管理
1. 本會經費收入由會員及各界捐助。
2. 本會經費支出項目以符合本會宗旨為準則。
3. 職務捐、公積金、活動金:
(1). 職務捐:
(A). 職務捐為公積金及活動金來源之ー。
(B). 本會以下各項職務須繳交職務捐:
- 會長職務捐: 每年 USD $3,000 (已含理事職務捐)
- 副會長職務捐: 每年 USD $1,500 (已含理事職務捐)
- 理事職務捐: 每年USD $500
- 名譽會長職務捐: 每年 USD $1,000
- 榮譽顧問職務捐: 每年 USD $1,000
(C). 職務捐全額繳清條款:
(a). 各職位人員之職務捐須於1月1日上任後45天內全額繳清。
(b). 全額繳清截止日期:該年2月14日。
(c). 已繳清全額之職務捐不得退費。
(d). 該年2月15日起,未繳清全額職務捐者:
- 取消該人員所擔任之職務。
- 已繳之職務捐全額退款。
- 其職務按照以下方式替補:
1). 未繳清全額職務捐之會長,其職務由已繳清全額職務捐之第一副會長替補。
2). 未繳清全額職務捐之第一副會長,其職務由已繳清全額職務捐之第二副會長替補。
3). 未繳清全額職務捐之第二副會長,其職務由已繳清全額職務捐之第三副會長替補。
4). 因副會長職務往上替補後,而空出之副會長遺缺,得按會章選舉辦法,選出新的副會長替補。
5). 因新的副會長替補而空出之理事名額,得按會章選舉辦法,選出新的理事替補。
6). 未繳清全額職務捐之理事,取消理事資格。空出之理事名額,得按照會章選舉辦法,選出新的理事替補。
7). 因未繳清全額職務捐而空出之榮譽顧問名額,會長得聘請其他社區領導作為年度榮譽顧問,以資替補。
(2). 公積金:
(A). 本會備有公積金。當急難救助事宜急需金錢支援時,得動用部分之公積金,迅速金援。
(B). 本會不得動用公積金作為非急難救助事宜之活動經費。
(C). 公積金來源:
(a). 個人永久會員會費(全額)。
(b). 非個人永久會員會費(全額)。
(c). 名譽會長職務捐(全額)。
(d). 該年會長、副會長、理事繳交職務捐之一半(50%)。
(e). 該年受聘之榮譽顧問之年度職務捐指定撥入公積金之金額。
(f). 舉辦慈善活動之餘款。
(g). 一般善心捐款 (General-purpose donations)。
(3). 活動金
(A). 本會備有活動金,為會長可動用之活動經費。
(B). 活動金來源:
(a). 該年年度會員會費(全額)。
(b). 該年會長、副會長、理事繳交職務捐之一半(50%)。
(c). 該年受聘之榮譽顧問之年度職務捐指定撥入活動金之金額。
(d). 指定標的之善心捐款 (The designated donations)。
(C). 若需更多資金補助,得對外募款。募得款項專款專用。
(D). 活動金不得與公積金混和。
(E). 活動金由該年會長合理使用。理事會得監督之。
(F). 活動金之盈虧由該年會長自負全責。
(G). 該年尚未用完之活動金需全數撥入公積金內。
(4). 經費報銷:
(A). 經費報銷須填寫《活動支出核銷請款單》。
(B).《活動支出核銷請款單》須取得會長簽名批準。
(C).《活動支出核銷請款單》內列出之總經費報銷金額不超過USD $1,000(含):
(a). 已獲會長簽名批準後,請款人得向財務長申請開具支票。
(b). 該支票得由會長、秘書長或財務長,三位中之任一位簽名。
(D).《活動支出核銷請款單》內列出之總經費報銷金額超過USD $1,000:
(a). 請款單除會長簽名批準外,須由秘書長或財務長簽名同意。
(b). 已獲會長簽名批準,及秘書長或財務長簽名同意後,請款人得向財務長申請開具支票。
(c). 該支票須由會長、秘書長及財務長,三位中之任二位簽名。
第十一章 附則
1. 本會章應刊登於本會官網,並電郵給本會會員及理事,以利知悉。
2. 會章修訂:
(1). 本會會章為本會最高行事準則,若因情勢變化須重新增修時,得以「會章修正案」方式進行修改舊條款或增加新條款。
(2). 會章之修訂須由至少一位理事提出「會章修正案」,由四分之一以上理事連署附議。
(3). 經由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之理事會或臨時理事會議,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生效。
(4). 修定通過後之條文取代原版會章條文,並加註修訂日期於條文之後。
(5). 修定通過後之條文提交加州州政府,正式取代原版會章條文。
(6). 修定通過後之條文得做中文翻譯,以利閱讀。
3. 章程合法性:
(1). 本會一切規範以英文版會章之規定辦理。
(2). 中、英文版會章倘若出現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3). 中文版會章為本會英文版會章之翻譯,僅供參考,不具實效。
(4). 本會會章未規定之事項,悉依美國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4. 利益衝突條款:
當理事或會員在提交給理事會的任何事項中,存在財務或個人利益時,
理事會應確保:
(1). 此理事或會員的利益已向理事會充分揭露。
(2). 任何有利益衝突的理事或會員,不得就該事項進行投票或遊說,也不得在決定對該事項進行投票的理事會會議上,確定法定人數時,被計入。
(3). 向有利益衝突的理事或會員支付的款項應合理,且不得超過公平市場價值。
(4). 進行此類投票的會議記錄,應記錄此類揭露、棄權和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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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會員分為:
(1) 個人年度會員、
(2) 個人永久會員、及
(3) 非個人永久會員。 - 會員資格:
(1). 個人年度會員及個人永久會員:
(A). 認同本會宗旨,定居於南加州,支持美國及中華民國,屆滿法定年齡, 品德操守優異,無犯罪紀錄之居美僑民。
(B). 個人年度會員每年需繳清年度會員會費。
若未繳清年度會員會費,會員資格自動被本會取消。
(C). 個人永久會員需繳清個人永久會員會費。
(2). 非個人永久會員:
(A). 認同本會宗旨,設立於南加州,支持美國及中華民國,無犯罪紀錄, 無壞財務紀錄之社團組織、公司行號或基金會(以下統稱「團體」) 得申請加入本會,作為非個人永久會員。
(B). 各團體不得重複申請加入本會。每一團體只有一個非個人永久會 員名額。
(C). 須繳清非個人永久會員會費。
(D). 非個人永久會員所代表之團體得指定委派一名代表人行使會章明 定之權利及義務。
(E). 非個人永久會員代表人之異動,得由該團體以書面通知本會欲委派新人,得到本會同意後,使得變更之。
(F). 非個人永久會員及所委派之代表人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G). 非個人永久會員代表人若擔任行政職務,當喪失其代表人身份時, 其所任職務自動喪失。
- 會費:
(1). 個人永久會員會費: 一次付清 USD $1,000。
(2). 非個人永久會員會費:一次付清 USD $1,000。
(3). 個人年度會員會費: 每年付清 USD $100。
個人年度會員繳交年費之時間點: (A). 8 月 31 日(含)前:
繳交之年費為該會員付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之年費。
(B). 9 月 1 日(含)後:
繳交之年費為該會員付至次年 12 月 31 日止之年費。
(4). 已繳交之會費不得退費。 - 入會申請:
(1). 申請入會者經由二位現任理事簽名推薦,填寫遞交《入會申請書》, 得申請加入本會。
(2). 理事會下屬之會員資格審核委員會負責審核申請入會者是否符合會員資格。
(3). 經由會員資格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呈交理事會表決。
(4). 理事會表決方式:以不記名方式進行,現場投票,現場開票。
(5). 經由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之理事會或臨時理事會議,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正式通過。
(6). 理事會正式表決後,由會員資格審核委員會召集人負責通知申請入會者表決結果。
(7). 若理事會表決通過,會員資格審核委員會召集人負責通知申請入會者繳交會費。繳清會費後,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 會員權利:參與急難救助工作及活動、出席會員大會、工作會議、等相關事務。
- 會員義務:遵守本會章程、繳交會費、執行理事會決議。
-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及理事會決議,或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本會名譽者,得 經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予以勸告或除名等處分。
- 會員除名需經理事會通過後執行。